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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收藏!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那些容易“中招”的“坑”

发表于2017-10-30

 

制图庄豪

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,二手房交易市场持续升温,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。除了常见的卖方因房价上涨反悔、买方贷款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外,还有几类常常被忽视却又容易“中招”的“坑”,无论买方、卖方甚至是房产中介,都需要留心。

发表于2017-10-30

【说法】

近年来,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因遗留户口产生的纠纷并非个案,特别是像陈先生这样,购入的房屋还有前户主的遗留户口,而且很可能因各种原因根本无法迁出,既给购房者带来不便,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。法官提醒,在签订购房合同前,应查询是否存在遗留户口,避免出现纷争。法官还特别提醒,单纯的户口迁出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,如果在签合同时没有约定与户口迁出相关的违约情况,即便起诉到法院,法院也爱莫能助。

代理手续要完善是否定金须明确

今年年初,沈先生夫妇通过中介,看中了位于海曙的一套二手房。经过与房主张先生的一番讨价还价,双方最终商定以3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。房主张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出面与沈先生签订了一份合约。由于沈先生手头紧张,只能先付18万元,双方商定其余部分在两个月内付清。

但一个月后,房主张先生称,其母亲张女士与沈先生商定的价格低于自己的预期,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不能算数,且把沈先生之前支付的部分房款退了回去。

沈先生觉得自己不但白忙了一番,还因此蒙受了损失,于是将张先生母子和房产中介都起诉到法院,要求解除购房合同,双倍返还定金。

此案庭审时,张女士表示,自己并没有取得儿子的代理权。而且,儿子并不想卖房,他在知道房屋被出售后立即表示了不同意。由于她没有代理权,其出面与沈先生所签订的合同事后也没有经过儿子本人追认,所以,这份合同在法律上属无效。而且,已支付的18万元虽然写在合同定金一栏中,实际上是预付房款,而非定金。

法院经审理,最终认定张女士与沈先生签订的合同有效。张先生母子认为18万元不是定金缺乏证据,根据合同所载明内容,此款应认定为定金。但由于张女士对该处房屋不具有处分权,致使房屋的所有权无法转移,因此,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为此,法院判决解除该购房合同,张女士须归还沈先生支付的定金,同时再赔偿18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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